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慶寬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慶寬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蔡慶寬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 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同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本案被告為警查 獲時,持變造之證件供警方查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於短期間內犯多起竊盜案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 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 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