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張美月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