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1212號
PCEV,90,板小,1212,200110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甲○○○甲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傅鉢
  訴訟代理人 賴文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二一二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
十一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童 淑 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