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246號
TCDM,101,聲,4246,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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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軍峰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
執聲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軍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軍峰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2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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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