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江縣
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江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江縣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3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7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 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