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866號
TCDM,101,聲,3866,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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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蒲玉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蒲玉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蒲玉樹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 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 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 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 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 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 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 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 及司法院28年9 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
三、查本件受刑人蒲玉樹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 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 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國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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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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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持有子彈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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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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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年8月22日至100年9月│ 100年9月19日 │ 100年9月19日 │
│ │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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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31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
│實├──┼───────────┼───────────┼───────────┤
│審│判決│101年3月19日 │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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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
│判├──┼───────────┼───────────┼───────────┤
│決│確定│101年4月26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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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附表編號二、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判決定其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四、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定其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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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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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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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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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年10月5日 │ 100年10月5日 │ 10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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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 │100年度偵字第3923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
│實├──┼───────────┼───────────┼───────────┤
│審│判決│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101年8月1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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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
│判├──┼───────────┼───────────┼───────────┤
│決│確定│101年7月16日 │101年7月16日 │101年9月1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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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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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