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1040號
PCEV,90,板小,1040,200110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О號
  原   告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吳淑卿
  被   告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幼嫻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