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10號
TCDM,101,簡,610,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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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祥德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594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宋祥德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宋祥德芝加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芝加哥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其受不知情之大臺中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臺中公司 )負責人廖福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委託,以芝加哥公司名義進口加拿大產製雞肉貨 品,宋祥德為降低應繳納之稅費,竟先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 意,於民國99年2 月初,在不詳處所,將外國廠商DigiZoom ,Inc及AthenatechU.S.A,Inc 所開立編號10878 號及10925 號商業發票之傳真本,就商品單位價格部分,分別塗改為0. 20美元及0.84美元後,加以影印而完成變造該等屬私文書之 商業發票,繼而基於行使變造文書,及意圖使芝加哥公司逃 漏營業稅及進口稅,以減少支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詐欺得 利犯意,委由不知情之久晟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久晟報關公 司)承辦人員,依前揭經變造商業發票所記載之商品單位價 格,製作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先於99年2 月10日,持第DA /BC/99/U372/8005號進口報單及經變造之編號10878 號商業 發票影本,向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下稱臺中關稅局)報關行 使,以不正當之方法著手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75,262 元,復接續於99年2 月25日,亦由不知情之久晟報關公司承 辦人員持第DA /BC/99/U474/8004 號進口報單及經變造之編 號10925 號商業發票影本,向臺中關稅局報關行使,以不正 當之方法著手逃漏營業稅57 ,895 元及關稅192,927 元,已 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就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及上開外國廠商、 報關公司。嗣因臺中關稅局之承辦人員發現上揭貨物商品單 位價格顯較正常商品單位價格為低,因而察覺該商業發票內 容有異,於押匯保證金後放行上揭2 批貨物,並報請財政部 關稅總局人員查詢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宋祥德於警詢中供述,及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二)證人久晟報關公司人員周雅欣、大台中食品公司負責人廖 福興、臺中關稅局人員梁雅品於警、偵訊中之證述,及證 人楊程為於警偵訊、證人宋祥瑋於偵訊中之證述。(三)卷附之①財政部臺中關稅局99年8 月30日中普政字第 099101 3710 號函及檢附之第DA/BC/99/U372/8005、 DA/BC/99/U47 4/8004 號進口報單及進口人申報時所附發 票、芝加哥科技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關稅總局驗 估處99年7 月12 日 總驗一一字第0991001086號函、駐洛 杉磯辦事處商務組99年6 月3 日第060310F0580 號函;②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 月6 日經中三字第09934797720 號函及檢附之芝加哥科技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 ;③臺中關稅局100 年3 月10日中普業一字第1001002992 號函及檢附之臺中關稅局99年8 月16日(099 )中進字第 0038號、(099 )中進字第0039號處分書;④臺中關稅局 100 年3 月25日中普業一字第1001004864號函及檢附之駐 洛杉磯辦事處商務組99年6 月3 日第060310F0580 號函及 檢附之商業發票、買賣契約、電子郵件、訂購單、提單、 匯款單;⑤臺中關稅局100 年9 月27日中普業一字第1001 015098號函及檢附之財政部臺中關稅局100 年1 月15日中 普法字第1001000252號復查決定書、臺中關稅局法務室緝 案處理課押金抵繳通知單、臺中關稅局100 年8 月26 日 中普法字第1001013806號函暨檢附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 ;⑥久晟報關公司向芝加哥科技有限公司收費之收費通知 單、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及代辦手續費收據、 貨櫃領取之相關費用發票及審查費繳款書、輸入食品查驗 證明及附表清單、洗櫃費發票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進出倉計費單、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及兼匯款申請書等 。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 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 始有變造之可言,否則難以該項罪名相繩(最高法院著有 51年臺上字第295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上訴人委由義美 報關行持以申報進口證明文件,其中美國植物衛生證明書 ,係表示本件植物或其產品經過檢驗程序,合乎某種衛生 規定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已據原判決敘述 明確。而公司發票及裝箱單,係記載貨品名稱、品質、價 格與數量之文件,亦屬私文書上訴人委由義美報關行持以 申報進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621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再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 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 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72年 臺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查被告乃芝 加哥科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其以上揭變造商業發票及業務上登載不實進口報單,據 以行使,就上開進口貨物高價低報之詐術,意圖減少營業 稅及關稅之支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而未遂,核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 、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33 9條第3 項 、第2項 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二)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久晟報關公司」承辦人周雅欣,依 上開變造商業發票上記載之單價,製作內容不實之進口報 單,接續於貨物進口之當日持上開經偽造之商業發票及內 容不實之進口報單向臺中關稅局報關行使,為間接正犯。(三)被告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屬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變造私 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另案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當然含有偽造私文書 及詐欺不法利益之性質(最高法院63年度第4 次刑庭庭推 總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 行一個犯罪行為,即法律之行為單數,而侵害社會法益與 個人法益,該當於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兩個犯罪構成 要件,應成立二獨立之罪名,而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5 月份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 會第37號提案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以一報關之行使行為 觸犯上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文書罪處斷。
(五)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 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70 年 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基於同一為詐得減少代大台中 食品公司進口貨品之稅費之利益,而變造之商業發票並委 由不知情之久晟報關人員周雅欣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接 續向臺中關稅局行使之,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 點,接續為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業務上不實文書之行為 ,而侵害同一法益,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



施行之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較為合理。
(六)爰審酌被告為謀取個人私益,竟以變造商業發票之方式, 試圖逃漏國家稅賦之課徵,所為已對我國稅捐機關就稅捐 核課之正確性產生危害,且對整體金融交易秩序造成妨害 ,其行為所生損害非輕,惟兼衡被告雖有違反商標法之前 科紀錄,然已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其犯後坦承犯行 ,復已將其所應納之各項營業稅、進口稅、推廣貿易費、 營業稅罰鍰、緝案罰鍰等,以現金暨支票15紙之方式繳納 完畢,此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收據1 紙、 法務部行政署臺中分署101 年8 月16日中執乙100 年緝稅 執專字第00061578號函暨所附支票影本1 份附卷可考,態 度良好,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七)查被告前雖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94年6 月9 日 以9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給予緩刑 2 年之宣告確定,惟緩刑期滿,而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上開刑之宣告應失其效力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且被告亦已將應繳 納之稅捐及相關罰鍰繳納完畢,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犯後 頗具悔意,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八)末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 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最 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21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本案被告變造商業發票之私文書並報關行使,惟於臺中 關稅局承辦人員審核時,已察覺該發票所填載之商品單位 價格過低,於押匯保證金後始放行該2 批貨品,並報請財 政部關稅總局人員查詢後,再由臺中關稅局以(099 )中 進字第0038號、(099)中進字第0039號處分書追徵漏繳 稅捐並課處罰鍰,經臺中關稅局財政部臺中關稅局100 年1 月5 日中普法字第1001000 252 號複查決定書維持前 揭處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之,是被 告雖以低填商品單位價格,變造商業發票之方式,欲逃漏 所應繳交之進口稅、營業稅,惟其所為,於海關查驗階段 即遭承辦人員察覺,並經押匯保證金後始放行上揭2 批貨



品,亦由稅捐機關以上開行政處分追徵稅款,尚未生逃漏 稅捐之結果,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要件不符,自無從構 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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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芝加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晟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