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立
訴訟代理人 呂明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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