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56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謝嘉文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101 年7 月16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書),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 訴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 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因肇事逃逸事件, 所涉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犯罪是否成立,前因另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192 號 偵辦中,而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經本院裁定於該等偵查程 序終結前,停止本件審理程序。
二、查異議人所涉上開肇事逃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1 年9 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1 年10月16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192 號、101 年度偵字第1230 2 號、101 年度相字第809 號卷影本附卷可稽,是上開停止 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開始續行審理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