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9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 記載「林建誠素行不佳,前曾犯恐嚇、竊盜、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搶奪等罪,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 俊 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施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慎股 101年度偵字第19941號
被 告 林建誠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崙背鄉草湖村草湖23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誠於民國97年間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5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另於97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 字第2606號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 二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9年3月 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9年7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01年4月6日13時3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532號前,徒手打開李靜慈所有 ,停放在該處之機車前置物箱,竊取放置於其內、李靜慈所 有之皮夾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300元、健保IC卡、自然人憑 證、身分證、合作金庫銀行晶片金融卡、中國信託銀行晶片 金融卡、i-cash卡金融卡等物);得手後,將現金取出花用 ,其餘物品,則隨手丟棄在臺中市水湳市場旁公園。嗣因李 靜慈發覺其皮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而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李靜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建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李靜慈於警詢中之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 警職務報告書、刑案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 行竊後步行進入儷金旅館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儷金旅館住宿 日報表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犯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案件,於於99年7月12日執行完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查,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捷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溪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