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1年度,82號
TCDM,101,中智簡,82,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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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智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梅
      許惠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12549 、163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春梅許惠茹共同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等行為後,商標法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修正公布,於 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 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 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 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 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象, 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 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 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第一至四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被告2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 法之規定。
三、核被告陳春梅許惠茹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 等均係犯現行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惟此乃 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毋庸變更聲請判決處刑法條,附此敘 明。被告2人所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2人就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



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 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 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等於100年 農曆過年前某日起,至100年11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臺 中市○○路之日聖精品店、日翔精品店內陳列、販賣仿冒他 人註冊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等 為圖營利,竟於店面陳列、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 ,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侵害商標權人之權利, 其等行為並無足取,惟被告為警查獲後坦承犯行,其犯態度 尚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屬單純,犯罪所使用之 手段平和,及其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 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5 項參照),準此,倘主刑與從刑均已修正,經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前舊法時,依 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 一律適用修正前之舊法(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526號、 第17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自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等本案所販賣之物,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 押物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第34頁 ),均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標法 第82 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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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 標 │ 權 利 人 │品名及數量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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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米奇及圖 │美商迪士尼公司 │上衣28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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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米妮及圖 │美商迪士尼公司 │上衣1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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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URBERRY及圖│英商拜布里公司 │上衣32件、裙子1 │ │
│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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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ABBIT HEAD │美商花花公子公司│上衣32件、外套10│ │
│ │DESIGN │ │件、褲子347 件、│ │
│ │ │ │皮帶1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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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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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