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2號
PHDV,101,除,12,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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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大灥
代 理 人 張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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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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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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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長樂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101年2月30日│135,600元 │0000000 │ │
│ │ │社光復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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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