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57號
TYDV,98,重訴,257,201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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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黃俊逸
被   告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順
被   告 大方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春蓮
被   告 陳信賢
      鄭宏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
、98年度附民字第23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欄中關於「被告葉春蓮陳信賢鄭宏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柒萬仟叁佰叁拾叁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春蓮陳信賢鄭宏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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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方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