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羅世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2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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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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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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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葉宝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11月30日 │32,000元 │AW九五五0五七│ │
│1 │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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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葉宝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10月30日 │32,000元 │九五五0五六 │ │
│2 │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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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