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57號
TYDV,101,除,457,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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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聯華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亨通
訴訟代理人 沈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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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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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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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101年3月5日 │119,606元 │AE八八四三五0│ │
│1 │司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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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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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