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08號
TYDV,101,除,408,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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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呂貴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2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2 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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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阮美華(原名:阮紅│ │90年1月8日 │93年9月25日 │800,000元 │CH○四五八七○│ │
│ │深)(NGUYEN THI H│ │ │ │ │ │ │
│ │ONG THAM)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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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順龍 │ │88年10月5日 │93年6月15日 │2,000,000元 │CH○四五八六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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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