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73號
TYDV,101,重訴,373,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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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劉黃菜
      黃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豐玲林聰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亦有規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在起訴狀記載:「被告李豐玲101 年度 重訴字第59號返還不當得利於101 年6 月29日已判決。李豐 玲101 年7 月10日與林聰智先生設8,500,000 元抵押權有詐 害原告債權」等語,核未載明訴訟標的(即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之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亦未 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揆之 首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自應由本院裁定定期命原 告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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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