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被 告 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福來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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