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號
TYDV,101,重訴,20,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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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被   告 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來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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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