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周祖省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陳信進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64,558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原告僅
繳納64,558元,尚不足53,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裁定後7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
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