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周祖省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被 告 陳信進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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