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5號
TYDV,101,重訴,195,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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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周祖省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陳信進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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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