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9號
TYDV,101,重家訴,9,201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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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吳菊枝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邦灶
      劉邦毅
      劉邦崑
      劉碧霞
      劉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劉興述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劉興樹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第18項遺產名稱關於「LV-0000-0000-TOYOTA-299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LV-0000-0000-TOYOTA-2995」。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劉吳菊枝分配部分第10項遺產名稱關於「LV-0000-0000-T OYOTA-2995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LV-0000-0000-TOYOTA-2995」。
主 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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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