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35號
TYDV,101,訴,735,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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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黃炳勳
訴訟代理人 黃淑姿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玉青
被   告 黃炳麟
      黃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黃炳勳黃玉青各新臺幣肆萬元。被告黃韻如應賠償原告黃玉青新臺幣捌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炳麟負擔百分之五、被告黃韻如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黃炳麟以新臺幣肆萬元分別為原告黃炳勳黃玉青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 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 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原 對被告黃炳麟黃韻如、呂豔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 5 頁);嗣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 告呂豔應賠償原告黃玉青15,000元;賠償原告黃炳勳25,000 元。㈡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黃玉青60,000元;賠償原告黃 炳勳40,000元。㈢被告黃韻如應賠償原告黃玉青705,000 元 ;賠償黃炳勳1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88之2 頁);另 於101 年7 月31日以書狀撤回前揭訴之聲明㈠部分(即對被 告呂豔起訴部分,見本院卷二第6-7 頁)。再於101 年10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黃炳麟應賠 償原告黃玉青75,000元;賠償原告黃炳勳65,000元。㈡被告



黃韻如應賠償原告黃玉青705,000 元;賠償原告黃炳勳15,0 00元。」(見本院卷二第52頁背面),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核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其撤回對被告呂 豔之訴,因被告呂豔未曾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無須經其同意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均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黃炳勳黃玉青起訴主張:原告黃炳勳為醫生,與原告 黃玉青為夫妻,詎被告黃炳麟黃韻如竟於99年7 月13日至 100 年6 月25日期間,在醫師間所成立的「醫聲論壇」網站 討論區,分別使用使用「海賊王」、「強五攻擊機」(被告 黃炳麟)、「Victoria」(被告黃韻如)之帳號,散布如附 表所示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文字(散布者、被侵權者、散布 時間及內容詳如附表所示,部分內容含照片),造成原告需 承受其他醫師之異樣眼光,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故依被侵 害文章、照片數計算,請求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黃玉青75 ,000元、賠償原告黃炳勳65,000元;被告黃韻如應賠償原告 黃玉青705,000 元、賠償原告黃炳勳15,000元。又原告依被 告發文時間及暱稱區分各案件之侵權行為,並未有如被告所 辯稱重複起訴之情形,被告毀損原告名譽長達3 年,文章超 過2000篇,難認所為係屬基於同一犯意行為,次數亦非單一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黃玉青75,000元; 賠償原告黃炳勳65,000元。㈡被告黃韻如應賠償原告黃玉青 705,000 元;賠償原告黃炳勳15,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黃炳麟則以:伊早於99年即以「強五攻擊機」為筆名, 遊走聯合電子報所連結的部落格發表言論,時間上早於以此 為筆名註冊於醫聲論壇。因一般人常交互運用諸多筆名,與 網友交流意見,此乃網路文化習見,旨在強化自己論點,伊 爾後再以「海賊王」為另一筆名,登錄醫聲論壇,再輔以前 述之筆名輪番發言,此二筆名之IP出處均來自伊所登記之臺 灣固網,電子信箱亦以伊為名,伊光明正大問心無愧,於論 壇所記載,率皆被告等人茶餘飯後相互戲謔之語,或庶民社 會之玩笑話,縱難登大雅之堂,亦屬言論自由,並無原告所 稱侵害其名譽之說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被告黃韻如則以:原告上開事實之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刑 事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97號誹謗案件審理當中,原告業已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且原告另有以同一事由,對被告提起



相關之民事訴訟案件共26件,故應有重複起訴之情事。再者 ,縱如原告所述,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然被告係於 網路上接續發表言論,僅有單一之侵害行為,名譽亦為單一 抽象法益,故與其他訴訟案件為同一案件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本件民事事件並未重複起訴。
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固有明文。然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 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 ,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參 照)。故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 否相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及前後兩訴之聲明, 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又所謂訴訟 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包括其 訴之原因事實,若其原因事實不同,當非屬同一事件(最高 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1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 本件起訴主張被告等不當發言之日期,分別於99年7 月13日 、14日、19日,8 月23日、24日,10月19日、27日、28日、 30日,11月1 日、2 日、4 日、5 日、7 日、8 日、17日、 22日、23日,100 年6 月25日,已難認前揭間隔一日、數日 甚至數月之發言係被告等接續為之而為同一行為。況縱使被 告等於同日不同時間發表數則言論,然其發言內容亦不相同 ,此復有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案件起訴書附表所載 「Victoria」於99年8 月23日發表「這幾張照片黃玉青還挺 有料的,不愧是身為作擅長額外服務的會計師」、99年8 月 24日發表「雖然精神科診所沒有什麼病患但是股票特殊額外 附加服務賺粉大」、99年11月22日發表「黃玉青可以獻身說 法如何答應家裡備Viagraㄉ黃炳勳嫖高麗女人ㄇ」可資佐證 (見本院卷二第46-50 頁,與本件附表編號41、16、17、34 -39 所載發言內容並不相同)。又據原告提出其已另行就被 告等發言內容提起民事訴訟之被告發言時間列表,並無與本 件相同之發言日期、時間,亦即基礎事實之日期、時間、內 容並非相同,據此,原告自非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被告辯 稱於網路上接續發表言論,僅有單一之侵害行為,名譽亦為 單一抽象法益,故與其他訴訟案件為同一案件云云,並非可 採。
㈡被告黃炳麟應對原告黃炳勳;被告黃炳麟黃韻如應對原告 黃玉青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 第646號判例參照)。
2.經查,被告黃炳麟坦承帳號「強五攻擊機」、「海賊王」為 其使用,此外,並有「強五攻擊機」、「海賊王」登入IP位 址及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揭IP位址 用戶為被告黃炳麟)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0-142 頁) ;又被告黃韻如於刑事案件警詢及偵查中供稱:醫聲論壇帳 號「Victoria」為伊所申請及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8之 12頁、第88之15- 第88之16頁);則「醫聲論壇」帳號「強 五攻擊機」、「海賊王」為被告黃炳麟所使用、帳號「Vict oria」為被告黃韻如所使用一節,應堪認定。 3.被告黃炳麟應對原告黃炳麟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核,「醫聲 論壇」帳號「歐伊斯特拉夫」為原告黃炳勳申請使用,業據 原告黃炳勳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亦陳稱「歐伊斯特拉夫」 為伊所發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1 頁),足認「歐伊斯特 拉夫」為原告黃炳勳所使用帳號。又前揭論壇帳號「歐伊斯 特拉夫」發表「I'll announce the date and the place, the number of court to all of you 」等語,被告黃炳麟 其後以帳號「海賊王」回覆:「『黃炳勳』英文只有這樣子 ㄚ沒有其他把戲ㄌ」(見本院卷一第64、66頁),可見被告 黃炳麟及該論壇使用者知悉或得知悉帳號「歐伊斯特拉夫」 為原告黃炳勳所使用。而被告黃炳麟就原告黃炳勳以前揭帳 號之發言復以其帳號「強五攻擊機」發表如附表編號2 、6 、10所示「法院並沒有站在你那方,或許監獄才是適合你的 地方」、「這一對“難女”遲早會有報應」、「說這話完全 是雙重標準,不過也符合你的性格」等語,在客觀上足以使 見聞之人認為原告黃炳勳所為不法、性格上有所瑕疵,已貶 抑原告黃炳勳之人格、社會地位、形象,對於原告之名譽自 有貶損、毀壞。至附表編號1 、3 、5 所示「本軍任務向來 在所有論壇以攻擊與護航為主」等內容(詳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尚不足認有使原告黃炳勳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又 附表編號9 、12、13、14所示內容(編號13係指訴原告「黃 玉青」出國不愛臺灣),依卷內事證尚不足認被告黃炳麟



表內容係針對原告黃炳勳,自無從認該等內容對原告黃炳勳 之名譽有所貶損,附此敘明。
4.原告黃炳勳請求被告黃韻如負損害賠償之責,並無理由:經 查,如附表編號28、39所示被告黃韻如發表「那麼你黃炳勳 自1985考取中山醫學院之後就自給自足囉」、「去韓國逍遙 ㄉ是黃玉青黃炳勳留在臺灣桃園拼經濟ㄅ」等語,內容質疑 原告黃炳勳是否在考取醫學院後即自給自足及原告黃炳勳在 臺灣拼經濟,尚不致使原告黃炳勳受到他人蔑視、嘲笑,自 無從認原告黃炳勳在社會上評價有何貶損,故原告黃炳勳此 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5.被告黃炳麟應對原告黃玉青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如附表 編號4 、7 、8 所示內容為原告2 人與被告黃炳麟等之對話 ,佐以被告黃炳麟回覆原告黃炳勳以帳號「歐伊斯特拉夫」 發表文章中提及「家裡有個“破擊敗”」(原告2 人為夫妻 ,又該論壇使用者知悉或得知悉帳號「歐伊斯特拉夫」為原 告黃炳勳所使用,詳如前述),另又提及「阿青大娘」(原 告名為黃玉青),足認各該內容係針對原告黃玉青所為;又 如附表編號6 所示內容係對原告夫妻之發言,業如前述(詳 參原告黃炳勳部分);編號11、13則於內容提及「阿青大娘 」、「黃玉青」,亦足認係對原告黃玉青所為言論,合先敘 明。又查,如附表編號4 、6 、7 、8 、11、13被告黃炳麟 發表之內容「家裡有個“破擊敗”、死肥婆、頂妳的肺」、 「這一對“難女”遲早會有報應」、「看到妳阿青大娘這樣 氣急敗壞的,我......真是開心極了,大家都還等著看這笑 話怎演下去,嘻........ ...... 」、「你也犯不著跟這婆 娘動氣,萬一你這衝的口氣激怒這婆娘,這婆娘咽不下這口 氣,半夜三更起來練就" 九音真經" ,惹的左鄰右舍受不了 這九音魔經,那可就不太好」、「這很明顯的阿青大娘在鼓 勵家暴」、「去韓國逍遙ㄉ是黃玉青黃炳勳留濟ㄅ,是呀! 在這當下還能瘋雨無阻的去南朝SHOPPING還有大啖韓國烤肉 ,各位觀眾,這種行為甘是愛台灣的行為,這種行為都是不 愛台灣啦,不愛台灣ㄟ郎是不資格講致種話,大家獎對不對 啦!」,該等辱罵、嘲弄之言語,已令原告黃玉青人格遭受 貶損,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不快,並使原告黃玉 青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顯已逾越一般言論自由之範圍, 故原告黃玉青請求被告黃炳麟就此負損害賠償之責,核屬有 據。至如附表編號3 、5 、9 、12、14所示被告黃炳麟發表 之內容,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內容「本軍任務向來在所有論 壇以攻擊與護航為主」並不足使原告黃玉青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如附表編號5 所示內容則係針對原告黃炳麟之言



論,且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與原告黃玉青有關;又如附表 編號9 、12、14所示內容,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原告黃炳 麟發表該等言論係針對原告黃玉青,故原告黃玉青此部分之 請求,並無理由。
6.被告黃韻如應對原告黃玉青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原告黃 玉青主張被告黃韻如侵權之言論,除如附表編號32、33所示 內容外,其餘均係就原告黃玉青發言回覆內容,而附表編號 32 、33 對照前後發言「怎麼看都像是這一對論痰夫妻活寶 常幹(字體放大)的事」、「唉... 真是娶妻不淑,禍及9 族」、「黃玉青既然框起來,是否表示心裡有鬼,可以獻身 說明幹(字體放大)ㄌ什麼活寶事ㄇ」,內容提及係夫妻活 寶常幹的事,又請黃玉青說明幹了什麼活寶事,可見應係針 對原告黃玉青所為發言,先予敘明。再查,如附表編號15、 17 至23 、26、27、29至34、36、37、40所示內容「牙齒考 慮美白+ 矯正20歲左右要接受RESTYLANE 因為遺傳到母系38 溝」(此係針對原告2 人女兒評論後所下之結論)、「(於 黃玉青PO二張照片後)可憐ㄉ臺灣同胞韓劇女主角如果比這 郭年輕貌美,收視率就利多頻傳,想當然爾」、「例如沒人 幫妳付律師費皮最好像當初打免費ㄉbotox 一樣繃緊點ㄇ, 而且自己ㄉ會計師事務所老公診所生意實在是... ,所以想 靠挑釁別人藉訴訟累積財富ㄉ念頭要不得」、「精神科診所 沒有自己ㄉ藥師,又沒有附設藥局,所以病患少與更少」、 「黃玉青目前沒有發瘋該自殺表示花小錢整修門面確有其事 ㄇ」、「是認為妳黃玉青應該整型後像林志玲,與期望落差 實在太大,沒有人可以勝任耶」、「是指妳想做再修整門面 ... 對任何醫師來說是苦差事ㄚ」、「賴帳的整型女....但 是妳黃玉青ㄉ照片一秀出來沒有人敢承認幫妳整過型」、「 黃玉青除了上論壇興風作浪當會計師拉客戶順便介紹自己是 Married But Available 」、「平平是當醫師娘有人名牌背 不完,自己貴為會計師,舉止行為卻屢屢被婆家看不慣」、 「真是娶妻不淑 禍及9族」、「應該像妳黃玉青一樣用傳真 電話信件騷擾就不算違法ㄌ」、「免費ㄉ牙膏ㄠ不到只好自 掏腰包購買ㄚ」、「對岸ㄉ不一定對臺灣ㄉ超級哺乳動物有 興趣」(於此並未盧列所有編號內容,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內容),所言係以負面且具有嘲弄、尖酸意味之語詞,對於 原告黃玉青之外貌為負面評論、指涉其生意不佳靠訴訟累積 財富、騷擾他人等,應已使原告黃玉青之名譽受到貶損,故 原告黃玉青此部分之請求,應認可採。至如附表編號16、24 、25、35、38、39所示內容,尚不足認為對於原告黃玉青所 和名譽上之侵害,又如附表編號41所示內容並無從確認其意



,自不能認對於原告黃玉青有何名譽之貶損,再如附表編號 16所示內容之照片係原告黃玉青原發言內容,並於被告黃韻 如回覆時轉載,原告黃玉青就此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難認可採。
㈢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黃炳勳黃玉青各40,000元;被告黃 韻如應賠償原告黃玉青80,000元。
被告黃炳麟黃韻如既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 損害。本院爰斟酌原告黃炳勳現45歲,大學畢業,職業為精 神科醫師,100 年薪資所得為18,735元,名下有房屋3 筆、 土地10筆、投資6 筆,財產總額70,077,401元;原告黃玉青 現45歲,大學畢業,職業為會計師,100 年均無薪資所得, 名下有房屋6 筆、土地9 筆、汽車1 輛、投資16筆,財產總 額12,874,644元;被告黃炳麟現48歲,五專畢業,為專業攝 影廣告印刷業務,100 年度薪資所得240,000 元,名下有房 屋2 筆、土地9 筆、投資12筆,財產總額66,079,087元;被 告黃韻如現44歲,大學畢業,職業為醫師,100年度薪資所 得697,000元,名下有汽車1 輛、投資7 筆,財產總額125, 510 元,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兩造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民事答辯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106-137 、264 頁,98年度他字第5592號卷第3 頁背面被告黃韻如調查筆錄基本資料)。經審酌兩造均屬智 識成熟之人,被告明知原告黃炳勳為醫師,與原告黃玉青為 夫妻,猶恣意在多為醫師所登入瀏覽之醫聲論壇上刊登上開 文字,被告所為實對原告之名譽致生相當之損害,並參酌兩 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被告發表內容、原告損害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本件原告黃炳勳請求被告黃炳麟給付40,000元、 原告黃玉青請求被告黃炳麟黃韻如分別給付40,000元、 80,000元,為有理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炳麟應賠償 原告黃炳勳黃玉青各40,000元;被告黃韻如應賠償原告黃 玉青8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即主文第1 項、 第2 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被告黃炳麟之聲請,宣告其如預供主文第5 項所定 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另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事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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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言人│ 帳號名稱 │被侵權者│ 發言時間 │發言內容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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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炳麟│強五攻擊機│黃炳勳 │7月13, │WELL ! WELL ! │
│ │ │ │ │2010 │IT is FUCKING GOOD everybody show up │
│ │ │ │ │12:53pm │here. │
│ │ │ │ │ │Garbage said WHO? │
│ │ │ │ │ │MAN! │
│ │ │ │ │ │You should have done that befo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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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炳麟│強五攻擊機│黃炳勳 │7月14, │Announce what? PUSSY! │
│ │ │ │ │2010 │Do not hesitate! How about by now. │
│ │ │ │ │10:29am │PUSSY! you do not have ball to going on.│
│ │ │ │ │ │Of course ! Court does not on your side.│
│ │ │ │ │ │Jail maybe is a place suit for you │
│ │ │ │ │ │PUSS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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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炳麟│強五攻擊機│黃炳勳、│7月14, │(引言會員熊大... 貴怨偶可不可以別再鬧了│
│ │ │ │黃玉青 │2010 │...) │
│ │ │ │ │11:27am │本軍任務向來在所有論談以攻擊與護航為主 │
│ │ │ │ │ │請認清註冊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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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炳麟│強五攻擊機│黃玉青 │10月27, │歐伊斯特拉夫 寫: │
│ │ │ │ │2010 │那為什麼「檢視最近討論的主題」卻搜不到 │
│ │ │ │ │6:57pm │??? │
│ │ │ │ │ │海賊王 寫: │
│ │ │ │ │ │嗯!嗯! │
│ │ │ │ │ │看這樣子果然像是家裡有個"破擊敗" │




│ │ │ │ │ │死肥婆
│ │ │ │ │ │說! │
│ │ │ │ │ │妳對我有什麼意見 │
│ │ │ │ │ │頂妳個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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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7月13, │(引言歐伊斯特拉夫..Send you a phrase,I │
│ │ │ │黃玉青 │2010 │KNOW WHAT YOU DID LAST SUMMER...) │
│ │ │ │ │12:17pm │As the garbage said: "Send you a phrase,│
│ │ │ │ │ │I KNOW WHAT YOU DID LAST SUMM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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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7月19, │(呼應victoria毀謗黃炳勳夫妻) │
│ │ │ │黃玉青 │2010 │沒錯! 說的好! │
│ │ │ │ │3:45pm │這一對"難女"早晚會有報應的 │
│ │ │ │ │ │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那個什麼的 │
│ │ │ │ │ │真期待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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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炳麟海賊王黃玉青 │10月27, │是某人的分身嗎??? │
│ │ │ │ │2010 │阿!妳還真是說對了 │
│ │ │ │ │6:46pm │我海賊王....就是正義的分身 │
│ │ │ │ │ │看到妳阿青大娘這樣氣急敗壞的鬼哭神號 │
│ │ │ │ │ │我......真是開心極了 │
│ │ │ │ │ │大家都還等著看這笑話怎演下去呢 │
│ │ │ │ │ │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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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炳麟海賊王黃玉青 │10月28, │嗨!強五大大 │
│ │ │ │ │2010 │好久沒見你上來 │
│ │ │ │ │12:02pm │聽你這如銅鐘的聲音 │
│ │ │ │ │ │你也犯不著跟這婆娘動氣 │
│ │ │ │ │ │萬一你這衝的口氣激怒這婆娘 │
│ │ │ │ │ │這婆娘咽不下這口氣 │
│ │ │ │ │ │半夜三更起來練就"九音真經" │
│ │ │ │ │ │惹的左鄰右舍受不了這九音魔經拿起花盆砸她│
│ │ │ │ │ │那可就不太好 │
│ │ │ │ │ │你說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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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11月02, │(引言黃玉青... 敘述社會現象,變的不講理│
│ │ │ │黃玉青 │2010 │,明明自己做錯,死不道歉...) │
│ │ │ │ │6:56pm │喉! │
│ │ │ │ │ │你有影射本論痰的某對夫妻的嫌疑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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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 │11月08, │(引言歐伊特拉夫) │
│ │ │ │ │2010 │嗯!屁話 │
│ │ │ │ │7:31am │說這話完全是雙重標準 │
│ │ │ │ │ │不過也符合你的性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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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炳麟海賊王黃玉青 │11月08, │(引言黃玉青) │
│ │ │ │ │2010 │注意!注意! │
│ │ │ │ │1:33pm │這很明顯的阿青大娘在鼓勵家暴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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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11月17, │(引言Victoria批評黃玉青:... 包括被精神│
│ │ │ │黃玉青 │2010 │科醫師38配偶攻擊ㄉ一干兄弟姐妹眾多親朋好│
│ │ │ │ │7:28am │友ㄇ...) │
│ │ │ │ │ │是呀! │
│ │ │ │ │ │怎麼看都像這一對論痰夫妻活寶常幹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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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11月22, │去韓國逍遙ㄉ是黃玉青黃炳勳留臺灣桃園拼經│
│ │ │ │黃玉青 │2010 │濟ㄅ │
│ │ │ │ │9:50pm │是呀! │
│ │ │ │ │ │在這當下還能瘋雨無阻的去南朝鮮觀光 │
│ │ │ │ │ │SHOPPING 還有大啖韓國烤肉 │
│ │ │ │ │ │各位觀眾 │
│ │ │ │ │ │這種行為甘是愛台灣的行為 │
│ │ │ │ │ │這種行為都是不愛台灣啦 │
│ │ │ │ │ │不愛台灣ㄟ郎是不資格講致種話啦 │
│ │ │ │ │ │大家獎對不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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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11月23, │(...黃玉青黃炳勳...) │
│ │ │ │黃玉青 │2010 │狗頭醫生凸凸凸 │
│ │ │ │ │7:26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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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6月25, │前後牛頭不對馬嘴是同ㄍ小孩ㄇ母親曾經誇口│
│ │ │ │ │2011 │像MODELㄉ那ㄍ歐..... │
│ │ │ │ │7:27pm │牙齒考慮美白+矯正20歲左右要接受RESTYLANE│
│ │ │ │ │ │因為遺傳到母系38溝 │
│ │ │ │ │ │(引言黃玉青 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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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8月24, │(放18張黃玉青黃炳勳的照片) │
│ │ │ │ │2010 │但是一ㄍ自認為是醫師娘ㄉ會計師兼專業人士│
│ │ │ │ │11:25am │到別人ㄉ瑞士旅遊集對人家父母照片這樣子稱│
│ │ │ │ │ │名道姓是否也不妥當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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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22, │(於黃玉青PO二張照片後) │
│ │ │ │ │2010 │可憐ㄉ臺灣同胞韓劇女主角如果比這郭年輕貌│
│ │ │ │ │9:45am │美 收視率就利多頻傳 想當然爾...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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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0月19,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例如沒人幫妳付律師費皮最好像當初打免費ㄉ│
│ │ │ │ │11:30am │botox一樣繃緊點ㄇ │
│ │ │ │ │ │而且自己ㄉ會計師事務所老公診所生意實在是│
│ │ │ │ │ │... │
│ │ │ │ │ │所以想靠挑釁別人藉訴訟累積財富ㄉ念頭要不│
│ │ │ │ │ │得 │
│ │ │ │ │ │還有ㄚ用桃園黃醫師名義檢舉別人最後徒勞無│
│ │ │ │ │ │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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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0月27,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是ㄚ你們李藥師沒呆ㄌ診所內放置藥物尤其是│
│ │ │ │ │10:30am │管制藥品 衛生局官員來突擊本是應該ㄉ │
│ │ │ │ │ │精神科診所沒有自己ㄉ藥師 又沒有附設藥│
│ │ │ │ │ │局 所以病患少與更少 應該沒有感覺 │
│ │ │ │ │ │如果一ㄍ月病患人數600左右花60000請藥師調│
│ │ │ │ │ │計費加上藥價差 不划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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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0月27,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黃玉青目前沒有發瘋該自殺表示花小錢整修門│
│ │ │ │ │11:51am │面確有其事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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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0月27,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被當白老鼠還付錢...是什麼意思 │
│ │ │ │ │8:50pm │是認為妳黃玉青應該整型後像林志玲
│ │ │ │ │ │與期望落差實在太大 沒有人可以勝任耶 │
│ │ │ │ │ │事後不願再作......又是什麼意思 │
│ │ │ │ │ │是指妳想做再修整門面... 對任何醫師來說是│
│ │ │ │ │ │苦差事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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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0月30, │賴帳的整型女.... 但是妳黃玉青ㄉ照片一秀
│ │ │ │ │2010 │出來 沒有人敢承認幫妳整過型 │
│ │ │ │ │12:50pm │是否可以獻身說明目前除了固定到自然美之外│
│ │ │ │ │ │還接受過什麼醫學美容療程導致目前現在這樣│
│ │ │ │ │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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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1,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因為幫ㄚ青大娘除皺隆乳加除痣ㄉ醫師沒有做│
│ │ │ │ │7:33pm │到.... │
│ │ │ │ │ │1.內褲要每天換 │
│ │ │ │ │ │2.內褲顏色還要多變 噴香水.... │
│ │ │ │ │ │又加上 │
│ │ │ │ │ │3.醫師長得太抱歉.... │
│ │ │ │ │ │所以ㄚ青大娘無法爽心悅目 以致於面目全非 │
│ │ │ │ │ │因此ㄚ青大娘為了要會計師事務所生意興隆 │
│ │ │ │ │ │決定 │
│ │ │ │ │ │1.內褲要每天換 │
│ │ │ │ │ │2.內褲顏色還要多變 噴香水.... │
│ │ │ │ │ │3.本身接受除皺隆乳加除痣讓自己不要長得太│
│ │ │ │ │ │ 抱歉 │
│ │ │ │ │ │達到富貴榮華ㄉ目的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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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2, │(引言黃玉青寫...有些是私中的孩子 │
│ │ │ │ │2010 │不是變壞,變得..... 怎麼說呢?...... 通俗│
│ │ │ │ │11:13am │說法是較叛逆) │
│ │ │ │ │ │妳自己先生是精神科醫師應該知道解決之道 │
│ │ │ │ │ │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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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2,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錯字不少ㄝ │
│ │ │ │ │11:14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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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2, │(引言黃玉青寫:... 變得不講理,明明自己│
│ │ │ │ │2010 │做錯,死不道歉... 原本的小天使上了國中後│
│ │ │ │ │11:38am │變得霸道,一切已幾為主) │
│ │ │ │ │ │由此看來遺傳到母親部分ㄉ偏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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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4, │(引言黃玉青寫:... 原本聽媽媽話的乖孩子│
│ │ │ │ │2010 │,變得不在乎媽媽了。原本盡責的老大上了國│
│ │ │ │ │7:17pm │中以後有了自己的朋友圈,對下面的弟、妹大│
│ │ │ │ │ │呼小叫不理不睬?... 變得不講理,明明自己│
│ │ │ │ │ │做錯,死不道歉。最糟的是,雙重標準,同樣│
│ │ │ │ │ │的事,弟妹對他做了會被他罵死,可是自己對│
│ │ │ │ │ │弟妹做了,卻不當一回事...) │
│ │ │ │ │ │從遺傳學觀點看起來並不足為奇,因為在雲林│




│ │ │ │ │ │東勢長大ㄉ土氣ㄚ青大娘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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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黃韻如│victoria │黃炳勳 │11月04,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那麼你黃炳勳自1985考取中山醫學院之後就自│
│ │ │ │ │7:19pm │給自足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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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5,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黃玉青除了上論壇興風作浪當會計師拉客戶順│
│ │ │ │ │11:04am │便介紹自己是Married But Avail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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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7, │(引言黃玉青寫...) │
│ │ │ │ │2010 │黃玉青能夠逛ㄌ之後沒有手癢光是看別人買 │
│ │ │ │ │11:35pm │CHANEL HERMES &LV 心理應該更難受 │
│ │ │ │ │ │平平是當醫師娘有人名牌背不完自己貴為會計│
│ │ │ │ │ │師 舉止行為卻屢屢被婆家看不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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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黃韻如│victoria │黃玉青 │11月08, │(引言黃玉青寫:... 如何處理?曉以大義,│
│ │ │ │ │2010 │抓起來揍一頓,還是不理他,以後會變好) │
│ │ │ │ │9:32am │揍,是沒有用ㄉ,就像妳被海k 一頓之後,還│
│ │ │ │ │ │是故態復萌變本加厲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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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