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呂承諺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被 告 詹呂菊 詹益書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