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9號
TYDV,101,訴,229,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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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呂承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詹呂菊
      詹益書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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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