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認股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9號
TYDV,101,訴,1999,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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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黃元福
被 告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江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認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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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