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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8號
TYDV,101,訴,1998,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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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8號
原 告 國軍桃園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怡昌


被 告 謝秀蓉
245巷180弄17號
法定代理人 吳玉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秀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91,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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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