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41號
TYDV,101,訴,1941,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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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 告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被 告 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琪
被 告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585 元
,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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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