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18號
TYDV,101,訴,1718,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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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林夢珍
      林克承
      林克臻
兼代 理 人 林宜君
上列聲請人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附表編號016 股數欄中關於「1000」記載,應更正為「98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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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