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73號
TYDV,101,訴,1573,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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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力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村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8,500元,應徵
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1,489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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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