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訴訟代理人 陳伊蓉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訴訟代理人 徐書芳
林宛誼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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