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154號
TYDV,101,親,154,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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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親字第154號
原   告 翁明山
被   告 邱珍珠
法定代理人 邱拉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之父翁義文(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死亡)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之訴,非 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 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 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如戶政機關(親子關係)之 戶籍登記與真實之親子關係不符,將使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法 律關係不明確,足使繼承人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並得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除去此種不安狀態,自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之父翁義 文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被告實為其母邱拉拉與他人所 生,但因被告之戶籍資料之生父欄現登載為翁義文,則被告 與翁義文間親子關係存在與否,影響原告之應繼分權利之多 寡,而有以確認判決除去其不明確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 確認被告與翁義文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應認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翁義文於民國87年1 月16日與原告 之母朱玫燕離婚,嗣於93年5 月25日另與泰國國人即被告之



邱拉拉登記結婚,惟邱拉拉於登記結婚後從未與翁義文同 居,嗣邱拉拉在外與訴外人邱華昌交往,而於97年10月6 日 產下被告,因被告出生時,翁義山邱拉拉有婚姻關係,被 告因而依法被推定為翁義文所生之女,嗣翁義文於98年2 月 3 日過世,原告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始於戶籍謄本中發現翁 義文名下竟多出1 名「長女」即被告,其後經原告輾轉聯繫 上邱華昌邱拉拉後,邱華昌亦承認表明被告確係為伊與邱 拉拉所生之女,且邱華昌亦於101 年5 月間偕同被告前往法 務部調查局進行親子鑑定,經鑑定結果為「…研判邱華昌極 有可能(機率99.99 %以上)為邱珍珠之父」,足證被告與 翁義文間確無親子血緣關係。然因被告出生時,翁義文與邱 拉拉婚姻仍存續中,是翁義文被依法推定為被告之父親,此 致兩造間之身分關係不明確,致原告與翁義文間含繼承權在 內之親子關係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自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必要,爰 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戶籍上登載之父為翁義文,而事實上被 告真正之生父為邱華昌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務部 調查局101 年6 月1 日調科肆字第10123200660 號鑑定書各 1 件在卷可稽。次查,上開鑑定書記載略以:「…參、鑑定 結果:…二、依據遺傳法則,邱珍珠之各項DNA 型別與邱華 昌之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經計算CPI 值(併計XSTR親子指 述)為7.623X10,000,000以上,研判邱華昌極有可能(機率 99.99%以上)為邱珍珠之生父。」此外,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被告與翁義文間既無自然血緣關係,是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與翁義文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 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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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