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2號
TYDV,101,補,452,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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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下 同) 3,364,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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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