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湯金鳳
相 對 人 湯方隆
關 係 人 湯蔭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鍾徐梅蘭」之記載,應更正為「湯金鳳」;關於「鍾增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湯方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20 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家事非 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