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68號
TYDV,101,家訴,368,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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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唐招蘭
被 告 閻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4,26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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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