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40號
TYDV,101,家訴,340,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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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0號
原 告 王宏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張定國
張育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3,6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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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