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463號
TYDV,101,婚,463,201210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聖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農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將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農和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部分,業據本院依職權函查「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本件民國90年9 月3 日起訴時起至訴訟終結時止,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均為「陳威震」,公司登記地址亦均為「宜 蘭縣羅東鎮○○路150 號1 樓」,核與本件原告起訴時所記 載之公司代理人姓名、公司地址均屬相同。且原告起訴時, 其正確公司名稱中之「辳」無法以打字方式呈現,是原告主 張其於書狀中誤用「農」字以代其公司名稱中之「辳」字, 亦難認無據。另我國登記之公司中確另有「農和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存在,且自設立時起即未變更公司名稱之事實,雖 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無誤,有高雄市政府101 年9 月24日高市 府經商公字第10150320340 號函暨所附之農和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惟農和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均與本件原告辳和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不同,是難認屬於同一公司,且益徵原告所為其係 將公司名稱中之「辳」誤載為「農」字之主張非虛。綜上所 述,本件原告所為聲請,應認與事實相符,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本件判決即有將原告名稱中之「辳」字誤載為「農」字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1/1頁


參考資料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