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463號
TYDV,101,婚,463,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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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63號
原   告 呂紹安
被   告 武錦翠VO 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 。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民 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各定有明文。 可知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 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 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而被告為越南國人, 目前又在越南國內居住,有兩造之結婚證書、被告護照及入 出國日期紀錄等在卷可稽(均為影本),並經原告於本院民 國101 年9 月11日調查時到院陳述在卷。是依上揭說明,本 件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自應備有越南文之譯本。至此部 分原告應補正之越南文譯本,原告應先到院領取相關訴訟文 書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提出譯文,附此敘 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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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