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護字,101年度,580號
TYDV,101,司護,580,201210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受 安置人 鍾○庭  姓名年.
      鍾○○  姓名年.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峯  (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
      高○○  (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鍾○庭鍾○○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鍾○庭(民國94年12月出生; 其餘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鍾○○(民國96年生;其 餘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因受 安置人父親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在住家對受安置人母親施 暴,故受安置人母親先行離家求助,經警方到達受安置人住 處時,聽見屋內傳來受安置人2 人之哭聲,且受安置人父親 聲稱家中已開瓦斯,請求消防人員不得破門而入,否則掐死 受安置人2 人,嗣聲請人接獲通報後,考量受安置人年幼, 且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先行予以 緊急安置,並經法院准予繼續安置迄今,因受安置人父母多 次婚姻衝突後波及受安置人,是雖受安置人父親目前因觸犯 公共危險罪經法院羈押桃園看守所中,惟考量受安置人年幼 無自我保護能力,為求受安置人能獲得更適切之保護照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准予延長繼續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3 個月等語。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 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 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 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護個 案摘要報告及本院101 年度司護字第402 號裁定影本各1 件 為證,堪信非虛。本院審酌全情,認受安置人均有由聲請人 予以繼續安置之必要,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人請求 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為有理由,應均准許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