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11號
TYDV,101,司聲,511,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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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蘇錦蘭即威玖企業行
相 對 人 陳世濤原名:陳啟.
      李卉瓔原名:李石.
      賴玉冠原名:陳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有聲請人提出之該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裁定及本院 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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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