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黃巧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其中本金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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