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589號
TYDV,101,司拍,589,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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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廖俐君
相 對 人 俞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俞景文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王普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王普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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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