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614號
TYDV,101,司催,614,201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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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羅新怡即被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向家事法 庭函查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情形之函文;經本院民國101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1 年10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 於101 年10月12日陳報,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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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