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41號
債 權 人 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00 年5 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
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