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永安(即被繼承人鍾長雲之繼承人)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鍾長雲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經本院民國101 年10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1 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