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537號
TYDV,101,司促,27537,201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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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37號
債 權 人 林文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
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二、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債權人之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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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