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37號債 權 人 林文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 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二、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陳報債權人之聯絡電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