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6號
債 權 人 簡明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耀實業有限公司、李美理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育佐已遷出國外,請提供債務人公
司登記資料,並表明其他得代公司收受文書之人。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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