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72號
債 權 人 蒙瑞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家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二、依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提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相對人均為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對張家榕請求之依據為何?
否則請變更請求之對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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