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38號
TYDV,101,勞訴,38,2012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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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朱仁忠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姬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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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