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 告 朱仁忠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被 告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玉姬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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