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1年度,40號
TYDV,101,勞聲,40,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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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淑芬
相 對 人 清迻社 即葉兆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101 年8 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台幣66,000元,其中之新台幣36,000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反面 解釋,凡調解或仲裁內容有:㈠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 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 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強制執 行;㈣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等情形之一者,法院即應 駁回其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請求 法院就調解方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如調解內容性質不適 於強制執行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積欠工資等爭議事項前 經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該調解方 案第1 項第1 款為: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 )民國101 年2.3.4 月薪資,計新臺幣(下同)66,000元。 第2 款:上述款項勞方同意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筆於101 年8 月31日前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30,000元整、餘款36,000 於101 年9 月20前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今只給 付30,000元,餘款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 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1 份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1 年8 月22日在桃園縣人 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1 年 2.3.4 月份薪資,共計66,000元,並約定分二期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101 年8 月22日勞資協調會議紀錄正本1 紙為 證,並經本院向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閱卷宗查明無訛 ,雙方對此達成調解,其調解成立。是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 之主張為真實。且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則聲請人就上開未履行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 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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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