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31號
TYDV,100,訴,1531,2012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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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許惠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原告「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此於裁定亦有準用。二、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本院收文為同年月23 日)具狀陳明其名義應為「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而非原 載之「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致本院於同年月19日 所為之上開裁定原、正本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 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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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